廣州全市范圍內開展家具制造業
廣州市生態環境家具制造企業的要求
為打贏我市家具制造業捍衛藍天、規范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的戰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生態環境部《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2019年第53號)、環境保護部等六部委《“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7年第121號)、《廣東省揮發性有機物(VOCs)整治與減排工作方案(2018-2020年)》([2018年第6號)的有關規定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家具制造業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污染控制工作。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于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和現有的家具生產企業,其生產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有油漆、噴涂、施膠、烘干等工序。
二、本通知所稱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污染控制,是指對家具制造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污染的防治。
三、年產10噸以上揮發性有機物的家具制造企業應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本《通知》的第四項整治任務,對于年產10噸以下揮發性有機物的家具制造企業,應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
四、整治任務要求:
(1)原輔材料的清潔更換。
對于木質家具制造企業,推廣使用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的水性和紫外光固化涂料,要求替代率達到60%以上;對于金屬家具制造企業,推廣使用粉末涂料;全方位使用水性膠粘劑,替代率達到100%。
其中,水性涂料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應滿足《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水性涂料》 (HJ2537-2014)等相關要求。水性膠粘劑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小于100毫克/升,甲醛含量小于100毫克/千克。國家或省頒布新標準時,各種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原輔材料應符合新標準的要求。
(2)生產過程控制。
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原輔材料在生產、包裝、運輸、轉移、使用和儲存過程中應保持密封。應在使用過程中取出并打開。使用后應及時密封,減少揮發。
推廣使用靜電噴涂、流涂、滾涂、浸涂等先進技術。
(三)安裝高效污染防治設施。
家具企業應當安裝防污染設施,包括廢氣收集設施、廢氣處理設施和廢氣排放管道。
廢氣收集設施的有機廢氣收集效率不得低于80%。
排氣筒的高度不得小于15米。排氣管應根據《廣東省污染源排污口規范化設置導則》(粵環[2008]42號)和其他要求設置可關閉的取樣口,以檢測凈化前后有機廢氣的濃度。不允許旁路或廢氣泄漏。
(4)規范內部管理。
家具企業應規范內部管理機制,根據實際生產情況建立臺賬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規定廢氣處理耗材的更換周期。
分類賬記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 .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原輔材料(涂料、固化劑、稀釋劑、粘合劑、清潔劑等)的名稱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購買量、使用量、庫存量、回收方法和含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原輔材料的回收量。2.廢氣收集和處理設施的關鍵參數。3.與廢氣處理相關的消耗品(活性炭、過濾棉、紫外線燈管等)的購買和更換記錄。),以及危險廢物如活性炭、過濾棉、紫外線燈管等的貯存和處置。使用后。4.污染防治設施的安裝、維護和運行,企業內部自檢和自查,污染防治(生產運行和設施運行)人員培訓等。
該賬戶應至少保存三年。
五、家具制造企業完成污染治理后,應及時告知當地生態
七、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聯動機制,配合開展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污染整治工作,督促和指導行業開展生產工藝和設備的水性化改造,加大水性涂料、水性膠粘劑等含有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原輔材料的清潔替代,建立整治進度和監管報告制度。
八、鼓勵使用不產生或產生較少固體廢物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廢氣凈化工藝,減少固體廢物量。在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廢氣凈化過程中產生的活性炭、過濾棉、紫外燈管等危險廢物及其他危險廢物,應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進行貯存,并提交具有相應經營許可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單位進行處理處置。鼓勵集約化生產,共享涂裝生產線和高效污染防治設施,節約生產成本,降低能耗,提高生產和控制效率。
九、依法整頓和清理“無證”或“環保手續不全”的家具制造企業。
十、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3年。